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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观点看来,美国在当今的国际法和人权法当中扮演着一个非常落后甚至反动的角色,经常为欧洲和世界其他地区的人们诟病。
进入专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 。这种为人民谋福利之政策与法律要求,很大程度上由警察承担,该条款宜回归少年及儿童福利规范,由少年及儿童福利之主管机关处罚较妥,因而有检讨修正或删除之必要。
5.受虐者保护不足 大陆地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1.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德国之《秩序违反法》处罚行为32种[37]相较,台湾地区的可处罚之违序行为态样竟居世界各国之冠[38]。然而,台湾地区的社会秩序维护法与大陆地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均属行政法,其处罚皆为行政罚。(二)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来源:《海峡法学》2014年第2期。
社维法在立法当时,算是一部先进的法律,有总则与分则,有独立完整规范自成体系[41]。关键词: 《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酒驾处罚措施 大陆地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处罚酒后驾车之行政不法行为,其处罚或管制手段,则包括:拘留、罚款、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保护性约束至酒醒,其中保护性约束至酒醒,相当于台湾地区的行政执行法及警察职权行使法中对人管束之实时强制措施,建议参考大陆地区作法,对酒驾者于台湾地区的道交条例中增订保护性约束至酒醒措施。复依据大陆地区的《行政强制法》第10条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保留由法律规定。此外,政改相关部分,《决定》提及人大、政协制度改革,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公安机关拥有拘留权,有违人权保障,亦与法官保留原则有违。
(5)明示禁止出入场所擅行出入(224件/227人)[39]。[11]林信睿,《我国社会秩序维护法立法政策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学警察政策研究所硕士论文,2012年7月,第210页。
台湾地区的社维法并无类似相关规定。(二)大陆地区治安管理处罚法之检讨 大陆地区《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样存在许多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与刑法诸多规范内容重迭竞合,有违明确性原则。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高时限,即最长不超过二十日[9]。检视社维法分则,有诸多条款因特别行政法之相继订定,而失其适用者,已无适用空间,聊备一格。
依据台湾地区的情况,各乡镇市公所已另设有调解委员会,专责处理民众之调解事宜,且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之案件,经法院核定之后[31],与民事确定判决有同一之效力。台湾地区的社维法无类似规定。由于大陆地区的治安拘留处罚涉及对人民人身自由之限制,大陆地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按照不同之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之不同性质,将治安拘留处罚权限区分为5天以下、5至10天、10天至15天三个层级[10],避免行政拘留处罚权限过大,确保警察妥善处理自由裁量权[11]。但在行政罚法制定公布施行之后,只有社维法有总则规定,则可考虑将其合并为统一性之总则规定,删除社维法总则规定,仅保留分则部分规定即已足够[42]。
因此,2005年大陆地区的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时,将其行政处罚法,列为补充法(第3条)。大陆地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参照。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毒性比较轻之鸦片,则以重量不满二百克者,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这样的规范,须被虐待人要求处理,公安才能介入保护。 一、大陆地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台湾地区的社会秩序维护法之比较 (一)立法缘由与性质之比较 大陆地区2006年制定之《治安管理处罚法》,乃因近来大陆政经发展大跃进,政经环境快速变迁,原来1994年制定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规范范围之广度、制裁手段之种类、处罚之幅度、处罚之程序及与其他法律之协调性,均难以满足执法机关之需要,乃着手修订新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参照。对违反治安管理之外国人,得附加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此二种权力。2.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这样之法制改革背景,乃产生第5章执法监督之规范,禁止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行为人,以打骂、虐待、或者侮辱(第113条),并增加处罚之手段、范围与幅度。[17]台湾地区的大法官根据重要性理论,于释字443号开展出层级化法律保留原则,以厘清法律保留范围及各层所需法规范位阶之问题。
未来社维法修正应将其与其他法规竞合,权责重迭之部分条文予以删除,大都是依道路交通安全规则、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公路法、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应回归公路或其他主管机关。[4]社维法第19条第1项第1款规定: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
5.吊销公安机关发放之许可证 两种法律管制罚制裁手段所不同的是,依大陆地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吊销公安机关发放之许可证,大陆地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吊销执照部分仅限于公安机关发放之许可证,颇符合权责对等原则,可供未来台湾地区的修法之参考。大陆地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
台湾地区的社维法与大陆地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两种法律均有拘留罚、罚锾。(五)处罚程序 大陆地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处罚程序包括调查、决定、执行三节,共35条,明确规定禁止非法取证,排除非法证据[21]、回避制度[22]、传唤询问之时限[23]、通知家属之程序[24]、规范搜查、人身检查等强制措施之执行程序[25]、取消复议前置程序,设置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双轨救济管道[26]、公安机关做出责令限期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及较大数额之罚款之免费听证权[27]。台湾地区的社维法采质的区分。[8]社维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参照。
而大陆地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无勒令歇业、停止营业此两种权力。3.免予拘留处罚 为尊重及保障人权,对特定之违反治安行为人,例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怀孕或哺乳妇女等,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4)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意图媒合性交易而拉客(280件/341人)。《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之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之外国人,得附加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等五种。
台湾地区的社维法之立法缺失检讨,分述如下: 1.违序行为态样过多 社维法总则及分则4章(妨害安宁秩序、妨害善良风俗、妨害公务、妨害他人身体财产)29条,可处罚之违序行为态样有91种之多[34],约有50种违序行为态样并无裁决记录[35],亦即有一半多之违序行为态样条款形同具文。台湾地区的社维法有类似规定。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之外国人,得附加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在近年来国际化、全球化日益深化,大陆地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项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之外国人,得附加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41]梁添盛:《社会秩序维护法草案之研究》,载《警政学报》第11期,1987年6月,第19~54页。台湾地区的社维法对于勒令歇业、停止营业,并未限缩在警察机关许可之营业种类,可能发生上级或其他机关核准许可之营业,遭当地警察分局勒令歇业、停止营业处分之情事。反之,台湾地区的社维法仅有11条订有拘留罚,且必须经过地方法院简易庭裁罚,一般期限为三日以下,遇有加重情形最多不超过五日。
注释: [1]特别感谢北京大学法学院湛教授中乐、真理大学法律学系系主任蔡教授震荣及警察大学许教授福生对本文观念的启发、指导及协助。(3)于非公共场所之职业赌场赌博财物(1178件/2288人)。
(二)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来源:《海峡法学》2014年第2期。
大陆地区的及台湾地区的制裁处罚手段种类之比较,分述如下: 1.拘留 台湾地区的社维法与大陆地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两者均将拘留罚纳入处罚种类,然台湾地区的社维法之拘留须由法院为之(裁处多数拘留者,并执行之,合计不得逾五日[8])。大陆地区此项吊销执照处分限缩在公安机关发放之许可证,似乎可供未来台湾地区的修法之参考。